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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法课堂|买卖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一把二胡说起
发布日期:2023-03-28

案情速递

秀洲的老陈从8岁开始玩二胡,是二胡的狂热爱好者。去年年初,老陈以3万2千元向广州的王某购买海南黄花梨老二胡一把,双方约定货到后付款。王某通过快递将老陈“眼馋”很久的二胡寄出,老陈收到二胡后告知王某:“老弟,二胡收到,料、声音非常完美”,但拒不付款。王某多次催讨,但老陈仍不支付相应货款。

王某认为自己和老陈已经形成了实际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自己尽心尽力将品质最好的二胡完整无缺地寄给了老陈,老陈自然也应该按照约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但现在他却拒不付款,显然违约了。更让他气愤的是,自己原本已经和一位音乐学院的教授约定好了以3万8千元的价格出售,是老陈一直向自己争取,自己是看在老陈对二胡甚是喜欢的份上,才回绝对方而后将二胡卖给他的,老陈倒好,如此理直气壮地不付钱。王某诉至秀洲法院,要求老陈支付3万2千元的货款及利息,并且向自己赔偿损失6000元。

老陈却有自己不付钱的道理,他是这么解释的:自己之前委托王某修理自己心爱的两把二胡,讲好每把修理费2500元,并把两把二胡邮寄到广州,结果王某修好之后却迟迟不将二胡归还,老陈非常气愤,感觉自己受骗了,生气之余看到王某在朋友圈里发自己又有一把海南黄花梨的二胡要出售,就想出假意购买王某的这把海南黄花梨二胡,然后故意拒绝付款,让王某将之前修理的二胡寄回。老陈表示自己被王某“鸽”了这么久,太过气愤才想出了这个治王某的办法,想让他也好好体会一下焦急等待的心情有多难熬。但王某认为一直没有归还之前两把二胡,是因为修理工期较长,还没有修理好,但是这把海南黄花梨的二胡已经寄给了老陈,老陈也表示很满意并也已经使用,老陈理应支付货款。

在法官组织调解下,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老陈于7月底前付清3万2千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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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具有履行上的“牵连性”,你与则我与。本案中,老陈和王某之间有买卖合同和修理合同关系,双方虽然互负义务,但并非因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双方就二胡的价格、付款方式达成了买卖合意,老陈也已收到王某交付的二胡,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在这个合同中,王某对老陈负有交付海南黄花梨二胡的义务,老陈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王某已经履行了交付二胡的义务,但经王某多次催讨,老陈依然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构成实际违约。因为金钱债务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所以当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金钱债务时,合同债权人总是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王某可以要求老陈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老陈不能以对王某此前修理的二胡不满意为理由,来拒绝支付二胡买卖合同中自己的付款义务。

此外,经法官了解,王某已将之前的二把二胡修理好并交付还老陈,且老陈也已付清修理费用,老陈也无法举证证明二胡修理存在问题,故老陈的辩解意见也无法采信。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是对诚实守约道德规范的具体诠释,是签订合同双方的道德基础,是双方合作的前提,还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法律判决的一项依据。老陈假意订立合同而后违约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也应受到负面评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9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